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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丘热电公司双机通过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环保验收


2015年12月17日,受河北省环保厅委托,沧州市环境保护局、任丘市环境保护局根据“三同时”验收合格意见对任丘热电公司1、2号机组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进行验收。

根据河北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环保验收监测报告(冀环站测字[2015]第172号),任丘热电公司1号、2号机组监测点位设置、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(CEMS)符合相关要求,二氧化硫、烟尘、氮氧化物、氨逃逸、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河北省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3/2209-2015)表1浓度排放限值要求,同意任丘热电公司1、2号机组通过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验收。